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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的公示

编辑:陇县司法局 来源:陇县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09:00

一、主体名称

执法单位: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陇县南大街5号

二、执法权限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行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履行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规划执法、环境污染(餐饮油烟、道路抛洒、乱倒垃圾、露天焚烧垃圾等)、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方面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职能。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0917-46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