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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的公示

编辑:陇县司法局 来源:陇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6:21

一、主体名称

陇县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权限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县级承担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饲料、农药、农机、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渔业、畜牧、动物防疫和检疫、植物检疫等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三)负责组织查处全县范围内具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农业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做好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全县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八)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四、执法程序

(二)行政处罚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5.结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作出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程序包括:1.报告;2.决定;3.告知:4.实施:5.处理: 

(2)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程序包括:1.告知:2.决定;3.催告:4.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陇县农业农村局(0917-4601682)。


陇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流程图及陇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强制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