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东风镇普乐塬村村民余正江:
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3月擅自在陇县东风镇普乐塬村违法开采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陇自然资罚〔2026〕1号),并于2026年2月24日向你送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陇县自然资源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持该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该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陇自然催字〔2026〕2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朱双源
电 话:0917—4601239
地 址:陇县公安司法技术业务楼(法院北侧)四楼4012室
陇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