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上报,7月23日县社会组织党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以下4个社会组织机构予以撤销:
(一)社会团体1个:
陇县乡村全民健身操舞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
陇县城关镇新华幼儿园
陇县城关镇商业幼儿园
陇县东南镇小博士幼儿园
以上4个被撤销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自公告之日起作废,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各类非法活动。
特此公告
陇县民政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