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省市县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落实,按照《宝鸡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陇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县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2022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四、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后,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时应当告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现场递交方式。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大街75号县司法局四楼办公楼。
(二)邮递方式。邮寄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大街75号县司法局,电话:0917-4605198,邮编:721200。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陇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