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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审计局关于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资产
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2-08 09:30:01

依据审计计划安排,我局对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2023年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陇县集中供热于2012年11月由陇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宝鸡市海浪锅炉有限公司在陇县成立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县城区内集中供热。2019年,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供热设施无法达到国家环保要求,退出陇县市场,为了确保城区群众冬季供暖,2019年12月,陇县人民政府出资200万元组建了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负责陇县城区集中供热相关工作。公司现有大型供热站3座,小型天然气供热站3处,铺设供热管网26千米,入网供热面积189万平方米,实际供热面积120万平方米,涉及供热户15000余户,2023年末企业拥有职工17人。

企业2023年经营情况: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26485546.15元,其中采暖费收入23991439.90元,公网建设费收入2494106.25元,其他业务收入4287421.12元,其中:销售材料收入4278930.55元,服务费收入8490.57元,主营业务成本42460382.60元,其中:煤20378112.86元,天然气11619058.29元,电费2947977.18元,水费479575.82元,职工工资556342.50元,固定资产折旧3251018.28元,代收小区换热费及代收费819175.54元,留底税额转出1825202.24元,税金及附加87252.84元,管理费用1894416.41元,财务费用-537235.39元,实现营业利润-13131849.19元,营业外收入14682000.00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9000000.00元,财政拨入南区供热站集中改造项目专项资金1682000.00元,财政拨入燃料储备资金4000000.00元,营业外支出451571.43元,其中:其中因环保政策执行不达标罚款450000.00元,其他罚款1571.43元,实现利润1098579.38元。

企业2023年底资产负债情况:库存现金14372.51元,银行存款6671360.36元,应收账款2861022.56元,预付账款7363996.57元,其他应收款6672706.06元,流动资产合计23583458.06元,固定资产净值28072964.66元,在建工程18925859.76元,非流动资产合计46998824.42元,资产总计70582282.48元;应付账款3270058.52元,预收账款8092464.64元,应付职工薪酬59450.00元,应交税金-175969.91元,其他应付款829791.42元,流动负债合计12075794.67元,长期借款50000000.00元,递延收益11922734.29元,非流动负债合计61922734.29元,负债合计73998528.96元;实收资本2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5416246.48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416246.48元,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70582282.48元。

2023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收入总额22171.09元,工会经费支出总额16220.50元,2023年底累计结余8873.06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反映的数据与我们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审计后数据基本一致。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基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制度,各项收支与资产负债基本真实有效,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工会经费收支符合有关规定,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企业实收资本不实

2023年公司会计账面反映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元,经核实,2021年6月28号会计在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贷:实收资本200万元,借:其他应收款——财政局200万元, 此笔业务属虚增企业实收资本行为。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

(二)2023年对部分单位未收取采暖费

根据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费台账显示,2023年有3个单位未交采暖费,其中: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陇县分局涉及供热面积1582平米,未交采暖费44296.00元;陇县住建局涉及供热面积1513平米,未交采暖费42364.00元;陇县城建监察大队涉及供热面积250平米,未交采暖费7000.00元;三户单位未交采暖费共计93660.00元。

(三)企业应收款项余额较大,清收不及时

2023年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总计1690万元,余额较大,严重影响企业资金正常周转,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四)会计核算过程不完整,未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在原材料、其他专用材料入库、出库等方面没有实行完整的会计核算过程,未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此行为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有关规定。

对以上问题,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正在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