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县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及我县实际,特制订《陇县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禁燃禁放区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9户。
|
陇县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表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许可项目 |
规划数量(户) |
|
1 |
陇县新集川镇 |
新集川镇 |
烟花、爆竹 |
1 |
|
2 |
陇县温水镇 |
温水镇 |
烟花、爆竹 |
3 |
|
3 |
陇县曹家湾镇 |
曹家湾镇 |
烟花、爆竹 |
1 |
|
4 |
陇县天成镇 |
天成镇 |
烟花、爆竹 |
1 |
|
5 |
陇县八渡镇 |
八渡镇 |
烟花、爆竹 |
1 |
|
6 |
陇县固关镇 |
固关镇 |
烟花、爆竹 |
1 |
|
7 |
陇县河北镇 |
河北镇 |
烟花、爆竹 |
1 |
|
8 |
陇县东风镇 |
东风镇 |
\ |
0 |
|
9 |
陇县东南镇 |
东南镇 |
\ |
0 |
|
10 |
陇县城关镇 |
城关镇 |
\ |
0 |
|
合计 |
烟花、爆竹 |
9 | ||
注:东风镇、东南镇、城关镇为禁燃禁放区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经营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经营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经营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经营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经营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应相对独立,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9、在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烟花爆竹经营店(点)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12、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经营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经营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四、布点规划实施
陇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和各镇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经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具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设专卖店经营申请办证,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名登记。
(二)现场审查。由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培训考核。批发企业负责对专卖店负责人和经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培训安全合格证书,在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凡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镇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在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其依规备案的经营店使用专用车辆配送烟花爆竹,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附: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十统一”实施方案
陇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十统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管控,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通知》(陕应急〔2020〕44号)、宝鸡市应急管理局《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的通知》(宝市应急发〔2020〕41号)和《陇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美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十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压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推动储存、经营、配送、销售各环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和事件发生。
二、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十统一”规定
2026年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由具有资质的批发公司,依据县应急管理局网点规划布点,按照“十统一”要求设立专卖店经营。
(1)统一责任主体。由批发公司设立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烟花爆竹,明确批发企业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专卖店的日常监管。
(2)统一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覆盖储存、经营、配送、销售各环节。
(3)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标准。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4)统一流向信息管理。使用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流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统一门头店面。专卖店门头店面设计统一,标识清晰,易于识别和监管核查。
(6)统一签订买卖合同。批发企业和专卖店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安全责任。
(7)统一零售方式。专卖店必须在店内销售,不得流动销售或超范围经营。
(8)统一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统一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统一配送服务。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及时送达。
(10)统一销售标价:专卖店销售价格统一,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三、2026年烟花爆竹布点规划
1.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规定。城关镇、东南镇、东风镇延续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各镇要加强对禁售区域的宣传和监管,确保禁售措施落实到位。
2.布点原则。非禁燃禁放区专卖店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由批发企业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网点规划布点。结合各镇人口密度、地理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专卖店布点,确保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3.布点规划。全县非禁燃禁放区设立9家专卖店。固关镇1个、曹家湾镇1个、天成镇1个、河北镇1个、新集川镇1个、八渡镇1个、温水镇3个(分别位于团结村、火烧寨村、李家河村)。
四、2025年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及相关处理
1.许可证管理。2025年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以专柜形式销售的经营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与时限,不得超量储存、违规销售。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2.存货处理。务必在202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剩余存货清理处置,确保到期后不再留存、销售烟花爆竹。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存货清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清理工作规范、安全进行。
3.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专卖店的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批发企业负责对专卖店负责人和经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解流向登记、信息系统使用、应急处置和标价规范等内容。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2.建立台账与抽查机制。批发企业和专卖店要建立完善的台账,详细记录烟花爆竹的采购、销售、库存等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对台账进行抽查,确保合同、台账、系统数据一致,留存三年备查。
3.建立流向登记台账。为实现烟花爆竹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达到产品流向真实、准确、动态、安全的目标,各批发企业和专卖店要切实加强流向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严格管控源头准入。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专卖店必须持有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落实源头追溯和流向管理。批发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建立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流向。经营企业要按国家文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留存3年备查。批发企业应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流向管理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从严落实配送管理。批发企业要依据“十统一”安全管理要求,强化与专卖店的安全协同管理,增强服务意识,确保连锁经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运行。配送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驾驶员和押运员需持有相应资质证书,配送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批发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配送计划,确保烟花爆竹按时、安全送达专卖店。
4.广泛宣传与告知。通过多种渠道,向专卖店和群众宣传禁售区域、许可期限和处罚标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禁售区域设置明显的禁售标识,加强巡逻检查,确保禁售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