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陇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宝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陇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3)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或参与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组织指挥机构
在陇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陇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信访局、金融办、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信访局、金融办、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国网陇县供电公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4。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陇县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其他需要负责的应急事项。
2.1.2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和决策;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负责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管理与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预案宣贯、培训和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现场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政府、事故单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根据实际设立应急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1.4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由现场指挥部按照事故特点并结合有关部门职能确定。应急工作组实行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牵头单位协调、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应急工作组设置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配合。主要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现场指挥部组建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和会务工作,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按照总指挥要求做好各指挥层级之间的沟通衔接;做好与军队、武警等方面沟通协调;调配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力量和资源;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余各工作组组长均为综合协调组成员。
(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陇县供电公司、事发地镇政府、事故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实施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危险源控制、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必要时商请驻地部队参与救援。
(3)灾害和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配合,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参加。负责对涉事区域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气象和灾害风险监测,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开展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等工作;指导监督事故单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实施。
(4)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信局(县委军民融合办)牵头,事发地镇政府配合。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移动陇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陇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陇县分公司、陇县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保障各方面的通信畅通,为应急指挥和现场连线搭建通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5)交通安保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事故单位等配合。负责做好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控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畅通运输线路,确保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6)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配合。负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力量,做好受伤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转移救治;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做好伤亡信息统计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等配合。负责现场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8)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涉及相关领域的部门等配合。根据县政府批准,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工作,组织事故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9)物资保障和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故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安置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协调做好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10)基础设施抢修和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保障和恢复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维护和抢修。
(11)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参与事故灾害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
2.2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原则,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在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升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要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能力;与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职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定期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实行闭环管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要建立健全事前问责、举报奖励等机制,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管。
3.2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重大隐患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
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3.3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要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预警工作,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与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当研判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政府;当可能影响邻近县区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区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1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损失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橙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黄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蓝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3.3.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县危化安委办公室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决定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和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事故高发季节,尤其是大风、暴雨、寒潮、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以及在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涉险区域有关企业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具体事故类型与事态发展变化趋势,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可开展处置行动,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企业应及时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隐患整治,消除事故风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且短期内难以整改,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局部停产、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予以发布。
研判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按“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事发地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汇报事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详,终报要全。信息首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法律法规对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 分级响应
4.3.1分级应对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县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上一级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应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决定应对。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4.3.2响应启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全面负责事故应对工作,一般应对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和市级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级别事故。一级响应启动后,县安委会主任(县长)带领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处置,同时按照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全力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处置工作,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等。
二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全面负责事故应对工作,一般应对造成人员伤亡,或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县级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或超出基层单位处置能力的一般级别事故。二级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三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一般应对事故单位可以自行处置的一般级别事故。三级响应启动后由事故单位主导处置,必要时,县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监督事故单位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对事故处置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4.3.3指挥协调
(1)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的响应程序;
②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③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⑤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⑥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⑦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县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县级层面启动响应后,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不限于)处置措施: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故单位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级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安委办和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后,事故发生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或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单位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4现场处置措施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几项或多项措施:
(1)制定方案(抢险救援组、灾害和环境监测组、专家支持组)。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抢险救援组、交通安保组)。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当撤离比较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3)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专家支持组、事故单位)。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现场管制(交通安保组)。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危险物质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范围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事故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易爆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5)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组)。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灾害和环境检测组)。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灾害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4.4安全防护
4.4.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抢险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4.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程序、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应急避难场所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防止踩踏等继发性伤害。
4.5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响应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响应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与事故调查组交接工作,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受灾情况、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督促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应急管理局协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查等工作,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证情况、应急预案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
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应急人员用于工作联系的移动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将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3应急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指挥部应当掌握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县应急管理局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4技术支持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危化、应急、环保等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关专业支持。
6.5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镇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运输保障,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鼓励为应急救援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完善应急救援人员风险保障体系。
7预案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机构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使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7.2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的相关要求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7.3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