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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4-01-02 09:54:35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陇县非煤矿山事故(含尾矿库事故,下同)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陇县非煤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报告》《陇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结合陇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镇政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对有关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双重预防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做好常态防控,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场所的平战结合机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应对,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5)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县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预案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1.1 县级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审后,成立陇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事故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国网陇县供电公司。

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协调陇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发出支援请求;负责其他需要负责的应急事项。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处理日常工作;收集分析陇县事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工作;承接非煤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组织提供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调配;及时传达和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急工作;在上级指挥部的指令下协调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4。

2.2 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有关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镇人民政府应按预案要求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或相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响应程序启动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全力配合县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县级应急指挥部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政府、事发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必要时,应急指挥部联系相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应急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或调整工作组及名称。各应急工作组设置参考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主要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现场指挥部组建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和会务工作,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按照指挥长要求做好各指挥层级之间的沟通衔接;做好与消防、军队、武警等方面沟通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政府,军队、武警等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科学分析研判并提出救援方案,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三)灾害和环境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县生态环境局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灾害风险监测、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开展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等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配合部门:中国电信陇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陇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陇县分公司等单位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各方面的通信畅通,为应急指挥和现场连线搭建通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五)交通安保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运输线路,确保救援人员和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安置点以及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主要职责: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转送救治;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工作进展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八)调查评估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级有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组织事故评估,总结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九)物资保障和善后处置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镇政府

参加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受影响群众生活救助保障,协调调运应急物资,保障紧急转移安置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人员;协调做好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十)基础设施抢修和保障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镇政府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保障和恢复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维护和抢修。

(十一)专家支持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非煤矿山领域专家、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指导救援行动开展,参与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原则,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在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超出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升级,配合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5 预案体系及衔接

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是各成员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

(3)有关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4)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本预案相衔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非煤矿山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3.2 风险监测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上报。

(2)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数据库。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规定对辖区内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管控,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非煤矿山生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3.3 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监测监控系统或安全检查等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收到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涝等有关预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1 预警级别

依据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事故损失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引发重大非煤矿山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引发较大非煤矿山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3.3.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县非煤安委办公室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决定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预警信息发布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因大风、暴雨、雷击、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时,以及县内连续发生多起非煤矿山事故时,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非煤矿山事故。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事故类型与事态发展变化趋势,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有关非煤矿山企业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3)向辖区内可能受影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可开展处置行动;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准备工作;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非煤矿山事故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非煤矿山事故影响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0)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并依据风险变化情况和专家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消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当上级有关部门解除预警信息时,县级预警同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发地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2)事发地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派人赶往现场协助企业开展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领导。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越过的部门和单位。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塌方等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分别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4)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县事故信息报告。

(5)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6)非煤矿山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1)事发非煤矿山企业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启动应急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⑤及时拨打119、120、110请求救援,并将有关信息报告事发地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镇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①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汇报事故信息。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受事故影响单位先期处置

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控制等抢险救援行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上一级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应对。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决定应对。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4.3.2 响应启动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全面负责事故应对工作,一般应对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和市级启动响应程序的一般级别事故。一级响应启动后,县安委会主任(县长)带领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处置,同时按照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全力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处置工作,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等。

二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全面负责事故应对工作,一般应对造成人员伤亡,或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县级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或超出基层单位处置能力的一般级别事故。二级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三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一般应对事故单位可以自行处置的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级别事故。三级响应启动后由事故单位主导处置,必要时,县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监督事故单位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对事故处置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4.3.3 指挥协调

(1)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负责。

(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力量以及非煤矿山应急专家队伍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3)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区外救援力量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

必要时,通过县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或向上级提出申请提供支援。

4.3.4 现场处置措施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几项或多项措施:

(1)制定方案(抢险救援组、灾害和环境监测组、专家支持组)。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抢险救援组、交通安保组)。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当撤离比较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3)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专家支持组、事故单位)。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现场管制(交通安保组)。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组)。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7)物资调集征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8)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9)环境监测(灾害和环境检测组)。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灾害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几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6。

4.4 安全防护

4.4.1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抢险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4.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程序、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应急避难场所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防止踩踏等继发性伤害。

4.5 扩大响应

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由县人民政府调集各类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扩大,需要宝鸡市人民政府提供援助的,上报宝鸡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当一般事故扩大为较大以上级别时,由市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县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发布。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确认后,报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结束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有序撤离现场。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事故造成的情况、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医疗保障局应及时督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事故影响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响应结束15天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效果,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5.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也可以委托事发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发非煤矿山企业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917-4608003,承接事故报告及相关信息的传递。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交换的渠道主要有电话、传真、微信、网络(电子邮件等)等方式。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用于工作联系的移动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设备等以保障事故状态下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医疗机构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委、县政府、镇政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原保障渠道对本级应急救援力量予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自身应急职责,考虑建立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3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由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数量、分布等情况的统计,保证应急期间的应急物资需要和供给。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其他保障

6.4.1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交警对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公路等措施,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快速通行条件。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机制。

6.4.2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3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县交通运输局等对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4.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所需资金的预算和资金储备,负责事故应急所需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各项资金,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委、县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没有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经审核后给予应急救援队伍适当的资金补偿。

6.4.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需要,聘请非煤矿山行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建立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6 人员待遇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为联动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业务训练、演练、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抢险人员,按规定落实评残、评烈等相关待遇。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提供相关支持。县应急管理局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常识告知公众。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2 应急演练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的其他相关要求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7.3 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非煤矿山事故实际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有上述修订情形的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