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县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陇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联调联战;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县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周边相邻县(区)发生可能影响陇县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陇县管理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涉及跨镇区域,或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涉及多个专业(行业、部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向陇县政府求援时,适用本预案。
陇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道路交通、消防、建设工程、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旅游、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事故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2.1组织体系
2.1.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设立的15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市级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启动相应县级专项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启动发生事故行业领域的县级专项预案,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负责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行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启动所涉及行业的县级专项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县安委会主任委派一名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应县安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或指挥长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敏感复杂、涉及多个镇、安全事故的发展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破坏性强或超出基层单位处置能力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行业领域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2.1.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1.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陇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一级响应时总指挥为县安委会主任,二级响应时总指挥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一级响应时副总指挥为县安委会副主任,二级响应时副总指挥为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表2.1.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表
总指挥 |
副总指挥 |
指挥部办公室 | |
一级 |
县安委会主任 |
县安委会副主任 |
县安委办 |
二级 |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 |
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
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 |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信访局、金融办、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图详见附件1。
2.1.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制定陇县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的命令发布,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负责按照本预案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陇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指挥、协调与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行动;
(6)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8)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9)统一协调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10)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企业、公众或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11)负责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12)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3)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的通讯报道稿件须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总指挥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陇县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问题;
(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陇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决定事项;
(4)负责启动本预案,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6)负责组织陇县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7)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8)及时向陇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9)在陇县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10)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宣布终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总指挥不在时,代为履行总指挥职责;
(2)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公众或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3)负责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负责组织陇县相关部门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通讯报道稿件须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5)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的污染物处理、生产秩序恢复、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后期处置工作。
2.1.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设置见上表2.1.2-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当应急状态解除后,自动转为常态化管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陇县事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
(6)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调配;
(7)及时传达和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
(8)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急工作;
(9)在上级指挥部的指令下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10)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1.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信访局、金融办、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配备和保障县级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用车。
(2)县纪委监委: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调查、问责。
(3)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舆情引导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电、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粮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建议。
(5)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6)县工信局(县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8)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10)县人社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工作。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1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废弃污染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燃气单位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公路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负责协调运力、物资运输和人员转运等工作,确保交通道路安全。
(15)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行业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保障城市水利设施正常运行。
(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行业、农业机械、全县渔业、农药监督和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7)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8)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报告医疗救治情况。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调运、救灾物资的调配和救援专家的输送等工作。
(20)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1)县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除火灾以外事故的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关于印发《陇县级部门及中省市驻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陇安委发〔2022〕5号),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镇政府组织机构
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应按预案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基层单位等组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2县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县级现场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或调整工作组及名称。县专项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特点,结合专项预案中有关部门职能,确定县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人员主要包括县级工作机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防、军队、武警、行业领域专家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①综合协调组:主要承担县级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参与。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县级现场指挥部组建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和会务工作,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按照指挥长要求做好各指挥层级之间的沟通衔接;做好与县消防、军队、武警等方面沟通协调;落实县级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余各工作组组长均为综合协调组成员。
牵头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②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消防、军队、武警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科学分析研判并提出救援方案,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级消防救援大队。
③灾害和环境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灾害风险监测、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开展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④通信保障组:主要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电信陇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陇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陇县分公司)等单位保障各方面的通信畅通,为应急指挥和现场连线搭建通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⑤交通安保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运输线路,确保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维持灾害事故现场秩序,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⑥医疗卫生组: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转送救治;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灾区或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⑦新闻宣传组:主要负责现场工作进展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⑧调查评估组:根据县政府批准,负责开展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清事故灾害原因,组织灾害事故评估,总结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牵头部门: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⑨物资保障和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安置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协调做好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牵头部门: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牵头。
⑩基础设施抢修和保障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保障和恢复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维护和抢修。
牵头部门: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牵头。
⑪专家支持组:主要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指导救援行动开展,参与事故灾害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
牵头部门:事故发生涉及行业领域的县级主管部门。
2.4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原则,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在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超出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升级,配合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5预案体系
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各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成。
(1)陇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本预案):是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陇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陇县各行业主管部门预案:是陇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预案的相关内容,针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制定的应急预案,各行业应急预案中应包含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内容。
(3)各镇预案:是各镇结合本预案的相关内容,针对所分管的区域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预案及各行业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风险防控
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对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认真研究,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按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处置措施,隐患整改工作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各级各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
3.2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备当地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3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1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告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3.2预警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负责发布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对于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上级部门按审批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对于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与毗邻县(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作机制,一旦毗邻县(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且有危及本区域的态势,应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准备。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所有应急成员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守;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各种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4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消除,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县安委办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县安委会有关领导和市安委办。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先期处置
(1)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拨打119、120、110请求救援,并将有关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汇报事故信息。
(3)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当事故有发展、扩大,不能有效控制时,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政府负责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3.2响应启动
县级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县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市级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挥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带领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处置,在上级政府部门到达后进行指挥权移交,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等。
县级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应对一般事故,需要统筹县级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并调动安委会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时,启动县级二级响应。
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挥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带领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级三级响应,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决定启动,县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一般应对事件敏感复杂、涉及多个镇,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超出基层单位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或者基层单位提出申请需要牵头部门协调处置的一般事故,县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4.3.3指挥协调
(1)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③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镇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县级层面启动响应后,县指挥部采取如下(不限于)处置措施: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级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安委办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派出工作组或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4现场处置措施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几项或多项措施:
(1)制定方案(抢险救援组、灾害和环境监测组、专家支持组)
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抢险救援组和交通安保组)
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专家支持组和事故单位)
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交通安保组、事发地人民政府)
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组)
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灾害和环境监测组)
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4.3.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6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上级政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配合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与调查评估组交接工作,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受灾情况、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应急管理局协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查等工作,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证情况、应急预案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917-4608003,承接事故报告及相关信息的传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交换的渠道主要有电话、传真、微信、网络(电子邮件等)等方式。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用于工作联系的移动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机构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委、县政府、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原保障渠道对本级应急救援力量予以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动员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企业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没有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经审核后给予应急救援队伍适当的资金补偿。
6.3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由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数量、分布等情况的统计,保证应急期间的应急物资需要和供给。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其他保障
6.4.1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交警对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公路等措施,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快速通行条件。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机制。
6.4.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协调组织陇县卫生医疗机构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协调有关卫生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4.3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县交通运输局等对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4.4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所需资金的预算和资金储备,负责事故应急所需资金支持。
6.4.5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需要,聘请危化、特种设备、建筑、环保等行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建立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详见附件。
6.4.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陇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4.7人员待遇保障
陇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为联动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业务训练、演练、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抢险人员,按规定落实评残、评烈等相关待遇。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1.1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提供相关支持。县应急管理局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主管行业范围内应对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镇人民政府应与辖区内生产企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委、县政府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2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应向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7.3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镇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4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修订
符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案修订条件,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应适时组织预案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陇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