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版)《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版)《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等法律法规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33942-2017)《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2020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气瓶充装)和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事故分级标准和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③电梯困人或剪切、坠落、触电、冲顶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陇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2.1县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文旅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电力局、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县指挥部职责如下:
(1)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的事故时启动预案。
(2)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开展抢险救灾,有效控制事故,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4)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6)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2.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控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成立事故处理专家组和参与县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或受县政府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的治安保卫、人员疏散、道路疏导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因事故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县工信局:参与协调本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消防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气体抢险救助工作,及时消除或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扩散及危害。
(6)县卫健局:参与协调本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受害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县总工会:组织、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10)县文旅局:参与协调涉及旅游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1)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予以救助。
(1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污染提出处理意见。
(13)县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和照明。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及时消除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火灾、处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或扩散,做好现场人员救援工作。
(15)各镇人民政府:全力协助现场救援指挥部对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县市场监管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办公室主任、特设股股长
成 员: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特设股全体成员、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代表指挥部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布全县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工作信息。
(3)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并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
(4)代表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特种设备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及救援措施。
(5)组建县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我县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组织机构组成意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应当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长:由县指挥部临时任命的县级部门或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事故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县市场监管局主管副局长共同担任。
成 员:相关配合部门主管负责人
(2)工作组
①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事发地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②抢险救助组:由公安、消防、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③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④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⑤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⑥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⑦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⑧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⑨专家技术咨询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的处置建议。
⑩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适时演练,熟练掌握;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按期申报,保证设备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对发现的设备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
3.2.2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镇政府报告预警,认真贯彻执行。
3.3预警信息采集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络。探索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体系、自动电话系统,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3.4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估算及事故概况,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4.2分级响应程序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自救。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报告争取支援。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负责组织第一时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服从、参与、配合”市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其他辅助工作。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并立即报告市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市场监管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予以支援。
4.3县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助县政府制定防止因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因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做好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机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性、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露,应当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三个工作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已经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污染。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备齐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县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9新闻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的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事发地的镇政府或县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县政府批复,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县市场监管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级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通畅。
(2)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县市场监管局在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技术研讨,为消防部门和企业的抢险演练及紧急状态下的实战提供技术支撑。县财政应为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并提供经费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县市场监管局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2)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做出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成员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7.3技术沟通与协作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开展或参与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沟通交流活动,开展评价比较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陇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制定的《陇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陇政办发〔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