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预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
3.4 后期处置
4 应急资源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资金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技术支撑
4.5 其他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2 责任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陇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县旅游形象,促进全县旅游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4号)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旅政法发〔1994〕004号)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办发〔2013〕101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陕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发〔2014〕24号)
《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1月4日修订)
《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9月19日印发)
1.3 适用范围
1.3.1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或发生在毗邻区域但波及本县的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旅游事件而造成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旅游突发事件的范围
(1)属地外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县域外突发事件、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暴雨、雪灾、高温、低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等各类事故;森林火灾等。
(3)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游乐场特种设备故障;溺水等各类安全事故。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5)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节庆活动事故。主要包括:在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踩踏、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降低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对各类灾害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我县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1.4.4 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
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军队、武警队伍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1.4.5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500人及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500人及以下、200人及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6 预案体系
本专项预案与《国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互相补充,共同形成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2.1.1指挥机构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文安委主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关山管委会、国网陇县供电公司、陇县移动分公司、陇县联通分公司、陇县电信分公司、陇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及各镇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指挥机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旅游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镇政府做好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处置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与媒体记者的对接工作,处置网络负面舆情。
(2)县政府办: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相关宗教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各类宗教场所旅游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宗教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旅游的安全检查;
(5)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组织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及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参与突发旅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按照县政府要求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教体局:负责涉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旅游相关场所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许可的审批;负责旅游相关场所内的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和指导工作;旅游相关场所发生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件中人员疏散、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输送提供运力保障,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企业、个体商户查处及旅游团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1)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旅游相关场所内含住宿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做好对旅游相关场所内突发伤病情况的应急救治工作;指导做好旅游相关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旅游相关场所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12)县民政局: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在应急部门救助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陷入困境的,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组织安排旅游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13)县林业局:承担景区森林草原防火、林木林地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森林资源安全工作预防和检查;
(1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景区及沿线开展应急调查、排查、监测、预报预警;指导景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县水利局:负责发生洪灾后景区及沿线的堤坝抢修工作;
(16)县财政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安排由县级负担的必要的救援与处置经费;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农业、农村旅游项目的指导协调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果园采摘旅游项目的指导协调和事故调查工作。
(18)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19)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2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旅游相关场所内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工程、玻璃栈道等构筑物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旅游相关场所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工程抢险工作。
(21)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22)国网陇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23)陇县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网络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各运营企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4)关山管委会及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相关资源、人员协调调配等工作;
(25)其他相关联动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旅游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旅游股与执法大队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等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部署,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行业主管责任,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②按照旅游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全县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时传达和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③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研究指定专人担任。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1.6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协调、安全警戒、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六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2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策文件,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定职责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企业(单位)旅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企业(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初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类型和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2 预测预警
3.2.1 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①发布单位
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布。
②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类别、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3.2.2 预警防范措施
旅游风险预警发布后,应当根据旅游风险级别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四级(蓝色)预警:加强对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提示。
三级(黄色)预警:督促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级(橙色)预警:提醒旅游团队、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谨慎前往风险区域旅游,暂时关闭风险区域有关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或暂停接待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督促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一级(红色)预警:提醒旅游团队、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停止前往风险区域旅游,及时关闭风险区域内的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或暂停接待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督促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序撤离。
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的,有关企业(单位)应该立即执行。
3.2.3 预警解除
(1)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公告、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要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旅游汽车公司等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和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逐人通知。
(2)根据有关情况证明旅游突发事件不会发生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解除信息由发布单位按照相关流程发布。
3.2.4 预警支持系统
(1)接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值班电话。
(2)预警信息通报
本县交通、气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应急办公室通报。
(3)预警行动
应急办公室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信息报告与处置
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险情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级旅游应急机构。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办公室在收到县交通、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成员,结合预警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报送范围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旅游突发安全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较大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旅游安全信息;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安全事件险情信息。
(2)报送内容
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现场情况、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伤亡情况、造成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有关负责人员是否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事件态势是否可控,事件发展趋势分析等。
若以上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3)报送时限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县文安委办公室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上报情况要按照“首报要快、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和“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做到“应报尽报、尽量早报、绝不迟报”。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部。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企业(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险人员;控制危险物品,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存在传染病疫情风险的,应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由事发企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指派相关人员引导外部救援力量到达现场。
(2)事发地乡镇(街道)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3.3应急响应
(1)特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对事态进行有效控制时,县文安委应当立即上报市文安委,由相关层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在市文安委领导下,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旅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及时与事发地旅游应急机构建立联系,保持信息通畅,协调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③调集处置力量和抢救救援物资。
④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2)较大(Ⅲ级)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成立工作组。工作组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安全警戒、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迅即展开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①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②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③妥善处置受影响游客。
④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⑤向公众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⑥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区(县)应急机构。
⑦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3)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属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县政府指挥、协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
3.3.4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态及发展趋势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或协助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安抚、解释工作。
(2)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处置单位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3)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根据事件等级逐级上报事件信息。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旅游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6)协助旅游经营者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3.3.5应急处置程序
(1)发生极端天气、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当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旅游经营者与事发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立即向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②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报后,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紧急救援,根据事件等级逐级上报事件信息。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2)发生旅游交通、特种设备、溺水、通讯中断等事故灾难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救护电话,将患者送往就近或指定医院就医。
②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上报所在位置给单位,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归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③会同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④协同有关单位进行抢救、调查、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⑤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及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向归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善后处理事宜。
(3)发生旅游火灾事故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组织疏散游客。
②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③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发生旅游突发传染病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在行程中发现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发生疑似传染病疫情时,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向事发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安排。同时向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②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事发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住宿的星级酒店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解释工作。
③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好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根据事件等级逐级上报事件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④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管控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已经过地区的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发生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②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用餐场所,找出中毒源,开展处置工作。
③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等级逐级上报事件信息,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6)处理拥挤踩踏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立即拨打救护电话,将患者送往就近或指定医院就医。
②1小时内应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对事故原因的判断,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7)处理暴力恐怖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旅游经营者应立即电话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者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8)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者,在积极采取救援措施的基础上,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
②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并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9)处理县域外突发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县内组织的旅游团在县域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人员要及时向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市、县文化和旅游局。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全力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事件信息。
(10)处理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3.6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等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3.3.7 应急结束
当险情排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造成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响应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旅游经营者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4.2 事件调查
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对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指挥部。
一般和较大旅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突发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文安委。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3)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文旅部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4 应急资源保障
4.1 人力资源
旅游突发安全事件发生后,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救助。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加强针对性培训和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地方综合性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作协议,提升应对能力。
4.2 资金支持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 物资装备
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将旅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指导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
4.4 技术支撑
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性质、类型组织相关专家,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4.5 其他保障
4.5.1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机构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4.5.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3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5.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5.5 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5.6 人员防护
县政府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1.1 预案编制
本县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同时按程序报市对应部门备案。
5.1.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本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镇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旅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5.1.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镇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旅游企事业单位,是指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旅游汽车公司;所称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游客和在A级旅游景区内的游客。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