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应按照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政府补贴部分和产生的利息全部由个人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年龄满60周岁且缴费满十五年,两者缺一不可。若参保人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缴费年限不足,可在60岁到龄前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补缴费时参保人要承担政府补贴和逐年产生的利息金额,补缴费金额全部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从到账次月起开始核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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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不会按照以上三个渠道自助补缴费,也可到户籍所在地镇便民服务大厅寻求协助补缴保费。
无提档
补缴政策
陕西省目前不支持一次性提档补缴,即不能通过补缴提高以往年度的缴费档次。建议还在缴费段的参保居民选择高档、并连续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进一步提升个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补缴年限
不计入
长缴奖励
“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不含补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加发10元年限基础养老金”,这里的“每多缴一年”指的是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正常缴费年限,补缴的年限不计算在“长缴多得”加发养老金年限内。
网上信息
不可尽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地不统一,网络自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有些不符合本地政策,有些夸大不实不可全信,一切以户籍所在地官方渠道发布信息为准。
后续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