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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05 13:37:46

1、脱贫劳动力可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改称为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补贴对象为跨省就业脱贫人口,每人每次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所需补助资金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县(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人社部门具体按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制要求兑现落实。

一次性求职补贴。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为,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500元(脱贫户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申请应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每人每月岗位补贴。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将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包括零就业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劳动力、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人群中连续失业超过3个月的劳动力。将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劳动力纳入脱贫劳动力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脱贫人口享受就业帮扶政策的年龄范围,按脱贫攻坚期间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扶贫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2、脱贫劳动力可享受哪些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脱贫劳动力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创业担保贷款意向的,由创业人员向创业地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机构申请。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3、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奖补政策?

社区工厂(镇村工厂)吸纳就业补贴。鼓励县区发展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为主要目的社区工厂(村镇工厂),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或利用乡镇、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社区工厂(村镇工厂)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工厂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村镇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吸纳就业的,参照社区工厂(镇村工厂)政策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就业帮扶基地(企业)吸纳就业奖补。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支持各县区将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原就业扶贫基地补助政策不再延续。

职业介绍补贴。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向脱贫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脱贫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由职介机构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工厂(村镇工厂、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等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600元。由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4、脱贫劳动力可享受哪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脱贫劳动力可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课时按宝鸡市职业培训补贴《本地标准》规定的该职业(工种)初级工课时执行,培训结束后,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就业率分类核算培训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该班次就业人员享受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低于5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50%(含),低于7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的120%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70%(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的140%执行。

创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课时,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

免费中期技能培训(技能+”培训)。脱贫劳动力参加免费中期技能培训,培训课时按宝鸡市中期技能培训项目库规定的该职业(工种)课时标准执行,培训时间1-3个月(200-500课时),培训补贴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就业技能培训规定的就业率分类核算确定。

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脱贫劳动力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不得重复享受。

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补贴标准为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可从专账资金支出。

5、脱贫户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可享受哪些资助政策?

免除学费。市属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减免标准:普通技工学校中级工班每生每年2600元、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中级工班每生每年2800元、高级工班每生每年3600元。由脱贫户家庭学生向所在技工院校申领发放。

享受国家助学金。市属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陕西省43个县原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含我市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太白县)一、二年级农村在校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按在校一、二年级学生的各20%比例确定),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由脱贫户家庭学生向所在技工院校申领发放。

享受补助政策。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脱贫户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由脱贫户家庭学生每年9-10月持学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申请补助,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统一发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