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备案。
3.负责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增加清洁能源比重。
4.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5.负责建立散煤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散煤治理清洁取暖成效。
6.负责制定规上工业企业控煤工作方案,提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指导企业做好日常控煤工作。
7.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项目申报,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