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及其生态修复规划,大力实施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工作,拟定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加强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救护繁育、驯养繁殖或培植、栖息地恢复发展、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及进出境,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