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和防范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因素导致的返贫风险,按照《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体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指示精神,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以“两不愁三保障”为主要指标,密切跟踪农户收入支出变化,定期开展动态监测,按照事前预防事后帮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一旦出现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规模性返贫现象,第一时间启动应急保障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返贫风险点
(一)自然灾害因素。因洪涝干旱、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群众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受损、 产业受灾,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二)传染病疫情因素。因发生传染病疫情,导致群众家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突发性停产停业因素。因突发性重大灾害、公共医疗等突发性停产停业事件造成大量裁员,导致群众家庭主要劳动力失业,家庭经济支出大幅上升、收入急剧下降,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四)农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因素。因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导致群众正常收入锐减。
三、处置措施
(一)建立自然灾害因素造成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对受灾农户及时开展救灾生产物资的调运和供应工作,掌握受灾情况,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家庭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及时准确掌握农情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各镇)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因素造成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跟踪受疫情影响人口医疗保障情况,重点关注家中有确诊人员的农户,加大医保救助力度和兜底保障,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做好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工作,切实减轻农户药品费用负担。(牵头部门:县卫健局;配合部门:县医保局,各镇)
(三)建立医疗支出因素造成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及时落实大病保险、大病救助、民政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重点帮扶。(牵头部门:县医保局;配合部门:县卫健局、县残联、县民政局,各镇)
(四)建立教育支出因素造成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救助、部门配合方式进行救助,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重点救助,确保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非义务阶段的教育。(牵头部门:县教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县工商联,各镇)
(五)建立因产业发展因素造成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对因自然灾害、市场因素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加大农资供应力度,组织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解决生产发展和农产品积压等难题,特殊情况可进行应急处理。(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各镇)
(六)建立因失业因素造成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对突然失业家庭,通过稳岗就业、技能提升、公益岗位帮助其就业。通过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尽快实现就业,对有组织输出务工的监测对象按规定落实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吸纳当地监测对象稳定就业的企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相关政策。(牵头部门: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各镇)
(七)建立特殊群体家庭困难返贫致贫防线。对地方病集中村、空巢老人村及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科学制定预警指标和应急处置措施,深入分析风险因素带来的影响,落实帮扶举措,通过最低保障、特困救助、残疾“两项补贴”、产业分红再扩大、医疗保障等政策,综合施策。同时对这部分特殊群体落实部门、镇村包联,确保有人管、有关爱、有保障,兜牢返贫致贫防线。(牵头部门:县民政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各镇)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领导带头机制。把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县乡村振兴局履行工作专责,各镇、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业帮扶,共同推进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联动服务、高效运转。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定期协调等多种形式,密切跟踪推进。进一步强化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工作对接与沟通协作,共同开展部门筛查预警和监测帮扶,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督促指导镇村抓好工作落实。
(三)建立考评问责机制。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成效实地核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要严肃处理,追究问责。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