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企业申请,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以下单位如有取水,则视为无证取水。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取水单位 |
取水编号 |
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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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县中学 |
D610327G2021-0004 |
取水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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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