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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 2026-06-04 15:11:05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合法权益,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从业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和引导作用,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陇县某熟食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10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陇县某熟食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肉制品加工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店购进肉制品加工后零售,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及票据,也未记录销售台账。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经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并办理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陇县某熟食店在本加工点以外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2026年3月11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熟食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销售熟卤猪蹄,真空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且实际销售地点超出本生产加工点。涉案熟卤猪蹄一只,售价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相关信息,且将该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违法行为。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6年4月17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冻货区销售的冻鸡胸肉、冻琵琶腿、冻鸡翅根仅标示了名称和价格,未标明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从西安市莲湖区某商行购进上述冷冻肉制品,为方便销售将标签名称简化为“冰鲜鸡大胸”“冰鲜鸡边腿”“冰鲜鸡小腿”,且未按规定在散装食品容器上完整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冷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