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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审计局关于八渡镇人民政府2025年
财政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14 15:57: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对八渡镇人民政府2025年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2025年财政决算情况

(一)2025年财政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164293.35元,完成预算的100%,较上年减少716474.96元,下降6.0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164293.35元,完成预算的100%,较上年减少734955.96元,下降6.18%。

(二)八渡镇政府2025年财务收支情况:本年财政拨款总收入13398428.45元;本年财务总支出13630861.06元,均为业务活动费用,本年盈余-232432.61元。加上年初累计盈余8011869.04元,调整账务购置固定资产增加累计盈余6055.96元,年末累计盈余7785492.39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八渡镇提供的会计资料反映的数据与我们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一致。会计核算与管理基本符合《财政总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制度,各项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有效,基本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在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支,当期收支不真实

经核对,2025年八渡镇政府行政经费会计账面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入和支出,其中:本期收入2414900.00元,本期支出2096035.97元(其中:项目资金支出2008172.17元;临时救助资金支出27049.00元;经费支出55414.80元;垃圾中转站操作员补贴5400.00元)。造成当期收入、支出不真实。

经延伸审计,2023-2024年八渡镇政府行政经费会计账面也存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入和支出的问题。2023年核算本期收入2202469.47元,核算本期支出2576510.79元;2024年核算本期收入2303066.00元,核算本期支出2892263.68元,造成当期收入、支出不真实。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之规定。

(二)漏记固定资产,金额8760.00元

2025年3月7日购买台式电脑2套、金额6400.00元;购买打印复印一体机2台、金额2360.00元。合计8760.00元,在业务活动经费科目列支,漏记固定资产。

上述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之规定。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

1.2025年4月8日购买文件柜6个,价值2880.00元,账务处理为“业务活动经费/办公用品”科目支出2880.00元,“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增加2880.00元;年末调整账务增加“累计盈余”和“固定资产”科目2880.00元,账务处理不规范。

2. 2025年9月16日购置固定资产,其中:碎纸机1台、价值895.00元,联想打印机2台、价值2192.00元,金属探测仪1台、价值89.00元,合计金额3176.00元。

上级财政部门审批购置,金属探测仪1台、价值88.96元,碎纸机1台、价值895.00元,联想打印机2台、价值2192.00元,合计金额3175.96元。

账务处理为“业务活动经费/办公用品”科目支出3175.96元,“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增加3175.96元;年末调整账务:增加“固定资产/设备”科目和“累计盈余”科目3175.96元。账务处理不规范,一是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3176.00元记账,不应按照审批金额记账;二是购入固定资产时应直接记固定资产账,不应记业务活动经费科目和累计盈余科目。

上述1至2项做法,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之规定。

3. 2025年10月24日支八渡镇杨家庄村马泉沟养殖项目资金500000.00元,后附#9853发票复印件、金额890000.00元;2025年12月10日支八渡镇杨家庄村马泉沟养殖项目资金800000.00元,后附#9853发票复印件、金额890000.00元,#8936发票复印件、金额890000.00元,合计1780000.00元,同一张发票两次支账,连前计算剩余未支付金额480000.00元未挂账,账务处理不规范。

4.2025年12月17日支杨家庄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三标段资金124000.00元,后附发票两张、金额合计309478.00元,差额185478.00元未挂账,账务处理不规范。

5.经延伸审计,支展板费用发票金额52760.00元,一笔费用发票多次支账。于2024年2月5日分别支付9105.00元和10895.00元;2024年5月16日支付30300.00元;2024年6月17日支付2460.00元;每次支账将原发票复印作附件,一笔费用发票多次支账,账务处理不规范。

上述3至5项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