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县内重点区城、流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城、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指导监督各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配合组织实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县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措施。
(十一)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做好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牵头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驻地督察机构对县委县政府、各镇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协调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二)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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