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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烟草专卖局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6-05-18 12:36: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陇县(以下简称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划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布局管理。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量化分析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五条  结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使零售点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水平变化等,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单元格及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理布局设定总体要求。

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以县城街道、镇、村等作为市场单元,采取“总量+间距”控制模式规划布局,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镇驻地、行政村三大单元34个单元格,每个单元格拟定了零售点总量上限。根据各单元格零售点拟布局数量和现存数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单元的划分(详见附件3)。

城区单元:范围为县城主街及相邻周边辅路,共划分为14个单元格;

镇驻地单元:范围为镇政府驻地所在行政村,共划分为10个单元格;

行政村单元:范围为除镇政府驻地所在行政村外的其他所有行政村,共划分为10个单元格。

(三)零售点设置总体标准。

1.总量要求:新设零售点,应符合本单元格零售点拟布局数量要求,按照零售点拟布局数量与现存数量占比划分为发展区、一般区、饱和区。

(1)发展区: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小于零售点拟布局数量的为发展区。该区域内在符合合理化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实行“有进有出”的要求布点,在现存零售户数量小于零售点拟布局数量的条件下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一般区: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等于零售点拟布局数量的为一般区。实行“退一进一”制度,该区域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现存零售户数量减少后低于零售点拟布局数量的条件下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体保持零售点数量平稳。

(3)饱和区: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零售点拟布局数量的为饱和区。该区域保持冻结不办理零售许可的状态,实行“只出不进”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调整优化,最终达到零售点数量与市场的容量基本合理。

2.间距要求:新设零售点与最近的现有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 30 米。测量以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为依据(见附件1)。

第八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行政村:按照行政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以设置1个,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见附件3)

(二)住宅小区:3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设置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间距距离不得少于30米,在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且必须为住宅小区公共、开放的“商业/经营性”区域,以住所、地下室等非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商业步行街,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每50户(个)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设置总数不得超过3个;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不足50户(个),且无零售点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

(五)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设置按照年度客流量进行确定,年度客流量10万人次可设2个零售点,每增加10万人可增加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便利店、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可设置零售点,单侧服务区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七)营业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可以设置 1 个零售点。

(八)重大工程项目生活服务区(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施工人员 200 人以上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九)经营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大型超市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5米,测量位置以经营区域(售烟区)为测量点。

第九条  对持有较高等级残疾证,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合理化布局倾斜政策:

(一)申请经营区域为城区、镇街道的,与最近烟草零售点的间距要求,由本规划规定的常规标准放宽至不低于15米;同时,该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必须对应单元格拟布局数量。

(二)申请经营区域为农村、住宅小区内、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商业步行街的,可不受合理化布局距离限制;同时,该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可在原拟布局数量指标的基础上额外增加 1 个办证名额,该名额仅限符合对应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使用。较高级别残疾参照以下标准: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零售许可证,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同时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住宅楼等除地面一楼平层(含地下一层)对公众全开放的店铺以外的其它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品、油漆化工、农药化肥、汽油机油制品、(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一址申请办证。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自助模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以内的范围;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青少年活动中心内部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二章布局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县烟草专卖局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因合理化布局规划距离限制造成无法在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或县烟草专卖局通知的期限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辖区人口分布特点以及交通、经济、消费水平等情况,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前期在调研过程中涉及人口总数以陇县上年度户籍(常住)人口统计数据为准,全县户籍人口26.59万人,常住人口19.71万人。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1)。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在100米以内”,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为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的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与测量目标出入口的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的直线距离。(测量方法与标准参照附件1)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经营性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本规划中“无固定经营场所”,包含但不限于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活动板房、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电话亭、集装箱屋、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能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镇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居住场所物理隔离(临时性休息区除外)。不相独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活住所的车库(位)、地下室、储藏室,自建房围墙内建筑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镇街道”为我县10个镇主街道(含撤乡并镇、多镇合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农村行政村”的人口数量,以县公安户籍部门、统计部门、所在镇政府的数据认定或以烟草专卖局实地调研的数据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施行,2025年4月15日印发的《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陇烟专〔2025〕3号)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