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7-4601565 |
投诉电话 |
0917-4601931 |
办理地址 |
陇县南道巷38号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11条(国务院令第412号)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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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
3、组建企业的上级部门批文或者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验资、资信、平衡表);
6、与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7、发改部门燃气项目批准文件;
8、营业场地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9、气源供应合同或者保障燃气气源供应的可行性方案;用户供应方案;
10、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气源气质检测化验报告;
11、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资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服务制度;
12、主要设施设备档案资料;
13、从业人员花名册;
14、从业人员燃气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15、城镇燃气工程竣工资料;
16、经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
所有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鲜章。 |
办理程序 |
1、投资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编制的技术方案评议后,由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CNG加气站,由项目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核准表》填写初审意见后,将相关审批文件及技术资料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项目投资单位持《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表》,CNG加气站单位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核准表》方可办理工商有关证照;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整理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机构 |
陇县发改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11条(国务院令第412号)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咨询电话 |
0917-4601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