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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陇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10-19 14:40

原文链接 :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启动)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启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的。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陕西省随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宝鸡市也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制度。2026年,宝鸡市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宝政发〔2026〕3号),进一步明确缴费档次、政府补贴、高龄加发、长缴加发、丧葬补助、转移接续等待遇规则。

为落实国家、省、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增强制度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长期可持续性,陇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印发《陇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陇政发〔2026〕17号)。本解读即在该办法框架下,对群众关心的“谁能参、怎么缴、补多少、能领多少、特殊群体怎么办”进行通俗说明。

二、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按国家、省、市规定在居住证所在镇参保。

三、保险费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缴费期限以税务部门公告日期为准;逾期缴费按补缴处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补贴部分及相应利息由个人承担。

60周岁当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60周岁当年正常缴费(非补缴)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待遇;领取待遇后,不再缴费。

四、现阶段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多缴多补)

目前设9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补、长缴多得,具体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500元

75元

3000元

300元

800元

90元

4000元

300元

1000元

100元

5000元

300元

1500元

150元

6000元

300元

2000元

200元



 

补贴分担:所有缴费补贴,省财政承担50%;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六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市、县财政各承担25%;4000元、5000元、6000元三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40%。

五、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139;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

(二)高龄加发(全市统一)

对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全市统一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70至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至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陇县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

年龄段

月基础养老金

60—69周岁

240元

70—79周岁

250元(240+10)

80—89周岁

260元(240+20)

90周岁以上

270元(240+30)

 

说明:240元为60—6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70周岁以上在240元基础上叠加全市统一高龄加发。

(四)长缴多得

缴费年限达到15年(不含补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加发10元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财政各承担50%。补缴年限不计入加发年限。

六、特殊人群优惠政策

1.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以残疾人证为准):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若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按实际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2.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并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困难群体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代缴标准不变,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七、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是指有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一)社会资助资金按年度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但不代替个人缴费。

(二)年度社会资助和集体补助合计金额不超过全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属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陕人社发〔2014〕51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群体,不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限制。

(三)社会资助只对当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进行资助,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八、丧葬补助金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300元,待遇领取人员和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均可享受。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400元、县财政承担500元;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市财政承担800元,县财政承担500元。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可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冒领资金由镇劳动保障所配合县经办机构核查并追回。

九、补缴与制度衔接提醒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政府补贴部分和产生的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待遇前跨省、市、县迁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户籍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