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及县域水利综合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供水和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利项目组织和县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县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指导镇村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县域江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及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及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九)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按规定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淤地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和农村水利改革创新,负责水利系统队伍建设管理,拟订相关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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