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调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办法;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它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五)承担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组织全县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指导、监管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实施基准地价定期更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落实全县国土资源县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规范和监管土地、矿业权市场,监测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依法负责采矿权的登记申报和转让审批。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有序利用;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办理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县场配置,按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核实、评审及报告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和备案;承担全县地质资料的汇总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全县矿产资源规划。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地面沉降。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组织、协调、指导和监察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人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合作交流和科学技术研究。
(十五)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贯彻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规定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全县不动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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