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函〔2022〕20号
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3号)要求,现将《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实施单位 |
政务事项 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核查方式 |
陇县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许可 |
按迁移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
户口迁移审批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非机动车登记 |
非机动车号牌丢失证明 |
补领非机动车 号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宝鸡市陇县 |
内部核查 | |
陇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申请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 证明 |
证明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申请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无犯罪记录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
陇县司法局 |
公证员任职审核 |
国籍证明 |
证明具有中国 国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公证员任职审核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无犯罪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
陇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
学校资产的有效 证明文件 |
证明学校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现场核查 |
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文件 |
证明学校有合格的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
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索证 |
证明饮用水供水单位具有合格的消毒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现场核查 |
陇县水利局 |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和疏干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
施工单位资质 证明 |
证明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关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
死亡证明 |
证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死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死亡证明 |
证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死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
证明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宝鸡市陇县 |
协同核查 线上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