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宝鸡,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陇县县委办公室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陇办字〔2021〕47号)职责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健全县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县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
2.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牵头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配合省生态环境厅驻地监察机构对县委、县政府、各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协调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响应处置及特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的调查,牵头做好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响应及一般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做好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还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导监督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5.负责提出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排污口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配合组织实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管控单元要求。召集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 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级、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 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 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市上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定并协调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措施。
12.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县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安全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县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