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委所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首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巩固了近年来我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领域工作经验成果,回应了当前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定义,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原则体制、范围内容、方式措施,明晰了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责任等。各镇、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不断提高精细化执法能力水平,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开展常态化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各镇、各部门要将《条例》学习纳入机关干部学法、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必修课,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条例》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职责,学习培训情况列入各镇、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并作为申领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证件的条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各部门要将条例宣传纳入本镇、本部门的普法内容,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各方面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线索。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决定书要印有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号码,并保持畅通。
三、准确把握条例重点内容
(一)明确监督体制。要依照《条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要求,切实强化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要及时批复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社会公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工作违法线索,及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各司法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司法局开展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条例》和《三年行动计划》等规定,明确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内设和管属行政执法机构,受本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监督。
(二)明确范围内容。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外部具体法定职责的活动,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工作都要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内容。要着重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监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涉及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专项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建议单位等反馈。
针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明确方式措施。县司法局和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的机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运用组织采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组织开展特定领域、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社会评价,对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进行核查督办,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等方式实施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等监督措施。
(四)明确监督处理。县司法局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发现、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要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事项涉及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县司法局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案卷评查、典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监督情况或者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活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镇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精准精细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把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要梳理总结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镇各部门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陇县司法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