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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14: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指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帐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中心)是“陇县发布”政务微博的承办单位,承担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加强资质审核,签订承办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权责条款,确保承办单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同时要强化日常监督、过程监督、结果考核。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进行。

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栏目设计、保密审查、内容发布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各镇、政府各部门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备案

第五条 开设原则。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帐号。各单位开展大型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务新媒体。

第六条 开设程序。各镇、政府各部门拟开设政务新媒体,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各镇、政府各部门新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开通公告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且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备案。各镇、政府各部门开通政务新媒体,必须向县政府办(县信息中心)报备,县政府办(县信息中心)指导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明确名称、开设主体、开办平台、主管领导、运维人员等。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政务新媒体注销、整合、注册备案变更等,应及时向县信息中心上报情况,县信息中心指导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及时报组织单位审核通过。

第八条 退出监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职能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行政职能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逐级审核,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申请退出监管。

第九条 注销关停。各镇、政府各部门开通的政务新媒体因无力维护、信息量少、不能按要求更新或主办单位撤销合并需注销关停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启动注销关停工作。拟关停的政务新媒体应将关停公告置顶,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政务新媒体注销关停工作完成后,应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申请永久下线。

第十条 名称规范。政务新媒体名称及徽标应简洁规范、容易识别,与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相关联。经批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同一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保持名称一致、账号风格统一。


第四章 发布规范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尊重群众、顺应民意,积极利用、引导舆论,及时高效、真诚互动,保证首发、确立权威的原则,回应热点关切。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通过其它途径发布之前,应优先通过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遵循政务新媒体发展规律,明确政务新媒体定位,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等功能,主要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重点发布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不断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社会热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突发事件:县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通报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四)结合工作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发布相关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防止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避免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第十四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给与工作职能无关的内容点赞。

第十五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确保每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超过14天不发布信息的政务新媒体帐号,应向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办)说明理由,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发布的,要及时清理关停。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形式力求多样化、丰富化、分众化,要充分考虑传播规律和受众偏好,实现文字、图片、动漫、音频和短视频有机结合。


第五章 信息互动与安全

第十七条 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各主办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各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不得关闭私信、评论、留言等互动功能,严禁购买“粉丝”、强制要求群众点赞等弄虚作假行为。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留言发表的咨询类信息,应当及时回复。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应在保存相关证据、数据后予以删除,并尽快报警处理,如出现黑客攻击,应第一时间处置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政务新媒体帐号的保密工作。帐号密码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确保帐号安全。业务发生调整后,要及时做好交接,并将管理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办(信息中心)备案,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因发布内容不当或发生帐号被盗引发舆情或负面影响的,要及时通过更正、补充说明等方式消除影响。


第六章 队伍建设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主办单位要明确政务新媒体分管领导,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信息采编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做到先审核后发布、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确保稿件内容安全和编辑人、审核人等信息完整。

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政务新媒体监管考核、日常运维、安全防护、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人员培训。县政府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信息编发能力、舆情判断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打造一支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考核。县政府办公室切实加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强信息更新,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并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专项目标任务,制定了考核评价办法。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应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常态化监管。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定期检测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陕西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