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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林业局 陇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4 14:35:4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宝鸡市林业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宝林发〔2022〕213号)和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陇财办资环〔2023〕1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要求,现将我县2023年中央财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解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资金、面积及兑付标准

2023年上级下达我县中央财政非国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共计493.28万元,补偿面积30.83万亩。

本次实际兑付面积30.83万亩,兑付标准为16元/亩,实际兑付资金493.28万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确定的一项惠民惠农政策,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各镇要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性、严肃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关政策,确保惠农惠民资金规范实施、有效使用、及时兑付。

2.规范兑付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财政部确定的直达资金之一,实行全流程监控。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

3.强化资金管理。各镇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年度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并对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到人到户补偿资金应当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系统兑付,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并切实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加快资金兑付。各镇要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的基础上,加快资金兑付。于5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兑付基本情况、兑付工作方案、公示材料、资金兑付台账(含到户资金明细、二次分配资金明细)等相关资料。

各镇应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兑付工作总结报县林业局,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资金兑付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及2023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兑付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23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兑付情况汇总表

附件3:陇县202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工作方案

               

 

陇县林业局             陇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4

 

 

附件1

2023年中央财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

                                               单位:亩、元

总面积

补贴标准

金额

备注

 

308300

16.00

4932800.00

东风镇

40320

16.00

645120.00

八渡镇

19579

16.00

313264.00

东南镇

26170

16.00

418720.00

城关镇

41229

16.00

659664.00

温水镇

56502

16.00

904032.00

曹家湾镇

28955

16.00

463280.00

天成镇

14323

16.00

229168.00

河北镇

58193

16.00

931088.00

固关镇

11596

16.00

185536.00

新集川镇

11433

16.00

182928.00

 

 

附件2

2023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兑付情况汇总表

 

单位

计划任务

资金兑付情况

计划补偿资金(万元)

计划补偿面积(万亩)

国有

集体

兑付资金总计(万元)

兑付面积总计(万亩)

国有

集体

补偿资金(万元)

补偿面积(万元)

补偿资金(万元)

补偿面积(万亩)

兑付资金(万元)

兑付面积(万亩)

兑付资金(万元)

兑付面积(万亩)

兑付标准(元/亩)

未兑付资金(万元)

资金兑付率

兑付到农户的资金(万元)

惠及农户数(万户)

全县合计

**镇

 

 

 

 

 

附件3

陇县202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兑付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管理,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及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林财发〔2021〕188号)、《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的通知》( 陕林改发〔2022〕37号)文件精神,及宝鸡市林业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兑付范围

本方案涉及兑付的公益林专指国家通过核定,已经录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公益林,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落实公益林管护措施的国有、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二、资金兑付及管理

(一)兑付标准

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00元,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为16元。县级不再进行资金统筹。

(二)兑付方式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其余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将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40%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5.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6.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补偿性支出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7.由于林地经营权流转等而导致经营权变更的,补偿金补给林权证持有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补偿金兑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通过民主协商、行政、司法等手段,妥善解决在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三)兑付程序

1.各镇、村应当在当年补偿资金计划任务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补偿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制定各自补偿工作方案或者资金分配方案,并依法进行公示,已建立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应当同时在信息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姓名、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一卡通账号等。

公益林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或者公益林面积发生调整的,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公示说明。

2.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各镇汇总补偿资金兑付清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全县汇总补偿资金兑付清册。

3.县林业局、财政局核实镇、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清册无误后,通过财政局“一卡通”支付系统兑付,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4.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管护形式

1.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享受补偿金的受益人负责,各镇可以结合实际组建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2.公益林兼职护林员由各镇、村聘用、考核、解聘,公益林监管员由林业主管部门聘用、考核、解聘。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管护合同。以上合同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4.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护林员、监管员及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补偿资金。

5.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6.县林业局对公益林地征占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根据各镇公益林占用面积,调整有关镇、村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

四、档案管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年度补偿计划任务、县级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材料、资金兑付清册、会计账簿凭证、管护合同、兑付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镇、村应建立补偿兑付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镇、村(组)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公示材料、资金兑付台账(含到户资金明细)、会计账簿凭证、管护合同等。

五、监督检查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具体兑付工作。

2.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偿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3.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县林业局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镇、村、组干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各镇要充分认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一项量大面广的艰巨复杂工作,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人多面广,各镇要采取群众大会、宣传车、宣传标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措施宣传到基层、到群众之中,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公益林补偿政策,争取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操作。在公益林面积到户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过程中,严禁闭门造车、弄虚作假,严禁优亲厚友搞人情分摊,严禁将他人的林地划归自己所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操作。如因上述情况影响公益林补偿兑付进度、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