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的公告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宝鸡市司法局关于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宝司发〔2023〕33号)和《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21〕3号)要求,现将《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实施单位 | 政务事项 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核查方式 |
陇县 人社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2023〕765号) | 宝鸡市陇县 | 现场核查 |
陇县 人社局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注销参保信息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2023〕765号) | 宝鸡市陇县 | 现场核查 |
陇县住建局 | 申请廉租住房 | 1.申请书;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3.收入证明;4.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表;5.无房无车证明;6.两年以上职工社保;7.婚姻证明(已婚、单身、丧偶);8. 学历认证报告证明;9.用工合同及营业执照;10.租房合同及房东身份证; | 证明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宝鸡市陇县 | 1. 线上核查 2. 协同核查 3. 现场核查 |
陇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证明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宝鸡市陇县 | 4.线上核查 5.协同核查 |
陇县 卫健局 |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 生育状况证明 | 证明生育情况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由患者夫妻做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在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 宝鸡市陇县 | 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