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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陇县房屋与征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8 16:1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草拟了《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陇县人民政府网公布(网址:http://www.longxian.gov.cn),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内容见陇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ongxian.gov.cn)。

二、被征收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在2023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现场反映: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可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反馈意见。地址: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环城东路42号),办公电话:0917-86326001;

(二)信函反映: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环城东路42号,邮政编码:721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单位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的需注明反馈人姓名、电话、地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发送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xfwzsbcb@163.com;(反馈人需提供电子版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电话反映: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917-8636001(来电须说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彻底改善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提升城市形象,把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现代化生态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域居民住房消费水平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县农机修造厂东围墙,南至河滨路,西至西关李家巷,北至西大街(不含西关医院和秦西公司开发楼),占地约151.9亩(含规划路18.1亩),计划改造房屋589户,需征收各类建筑物约8.1万㎡。具体范围以县城总体规划定点坐标测量定线成果表为准。

项目计划分三期实施。一期为农机修造厂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农机修造厂东围墙,西至规划路,南至农机修造厂南边界,北至西大街;二期为李家巷以东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路,西至李家巷,南至河滨街,北至西大街(不含西关医院和秦西公司开发楼);三期为三官殿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审计局家属楼东围墙,西至规划路,南至河滨路,北至农机修造厂南边界。

二、征收补偿部门及方式

陇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房屋征收补偿部门为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陇县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二者任选其一。

三、权属确认

(一)土地使用权性质、面积、用途的认定。土地使用的性质、面积、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为准进行核查,实际占地面积以土地拗界部门勘界报告中所反映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房屋用途、面积、结构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结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当于所有权证的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面积的部分,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为村民的房屋面积在认定时,由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村、组派员共同参与丈量、登记、确认或委托测绘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测绘、丈量、登记、确认。

被征收人为居民的房屋面积在认定时,办理房产证的以其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同单元同户型其他办理产权证的居民房屋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证又无参照房屋的,由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委托测绘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测绘后确定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住改非所形成的商业经营用房,以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及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为依据认定。

(三)无房产证也无规划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先由住建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处理后,再予以征收补偿。

(四)村民自建房屋为其宅基地内二层以下正式住宅,且仅有一处住宅的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22.3㎡(人均住房面积)的,依照在册家庭户籍人口,按人均22.3㎡认定其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

四、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二者任选其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默认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现金)安置。

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被征收人,直接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约定时限腾空房屋交回房屋、土地及相关证件后,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以及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返一、互找差价”。

(三)住房保障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款足额兑付后,被征收人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解决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列入城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对象解决。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被征收个人住宅居民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居民房屋,按照合法有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2400元/㎡标准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设施及不符合建筑测量标准的建(构)筑物,按照《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11〕32号)规定予以补偿。

2.被征收个人住宅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正式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按2400元/㎡标准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设施及不符合建筑测量标准的建(构)筑物,按照《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11〕32号)规定予以补偿。

3.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直管公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2)国有土地上的直管公房居住人应无条件搬走,自行安置,征收人只支付搬迁费。

(3)直管公房被原管理单位处置给居住人的,根据居住人提供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予以核对并按被征收居民房屋予以补偿。

4.被征收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标准。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集体及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5.被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被认定为商业经营性房屋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安置房标准户型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选房按“征一返一”原则执行。等面积调换部分,双方不补差价。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0㎡(包括30㎡)以内的,按2400元/㎡补差;超出应安置面积3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不高于3900元/㎡的市场价补差。选完安置房后,原房剩余面积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2400元/㎡予以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确认的商业经营性房屋面积,在该项目所开发建设的商业房中按1:1比例等面积调换;超出应安置部分≤10㎡的,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补差;超出应安置部分≤20㎡的,被征收人按市场优惠价补差;超出应安置20㎡以上的,被征收人按市场售价补差。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村民所享有集体土地的补偿。

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棚改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组集体三产用地、基础公用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统一按征地程序办理土地征收。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收回,主要用于公益建设。

六、安置房屋位置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被征收人住宅可选择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地点为南岸玫瑰园对面,建设路南)。营业房位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段。

(二)安置房标准:

1.住宅安置房与商品房同等标准(毛墙毛地),水、电、气、暖、网、数字电视(不含机顶盒)设施到户。

2.营业性房屋为剪力墙框架结构营业用房,室内设施能够满足营业使用的基本需求。

3.安置房建筑面积包含楼梯、电梯、防火通道等公摊面积,实际面积以相关测量单位现场测量核定面积为准。

4.安置房大修基金、契税等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七、奖励和补助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费以月计费,逐年发放,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回迁之日起停发过渡费。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元/㎡/月计算。

2.经营性房屋土坯房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计算,砖混结构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月的标准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8元/㎡/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2.征收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确认为营业用房的,按照规定时限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2万元; 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1 万元;超过60日以后不予奖励。

八、签约期限

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一期签订完毕,一期征收完毕后拉开二期征迁工作,三期以此类推。

九、依法征收

(一)征收安置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需要,保证按期征迁,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关《公告》和《通知》行使个人权利,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征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原有土,地上突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均认定为违章建筑,坚决处罚,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征收的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及纠纷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西城社区、新兴村村委会、西关村委会,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调查处理。处理未果的,争议各方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在公布的征收期限内调处不成的,经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后,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征收,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人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不交回房屋土地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交房屋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电力局、城关镇、自来水公司、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单位,要按自身职能和业务,为房屋征收提供服务保障,支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由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