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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公告

来源:陇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文件,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通知》(陕农便函〔2023〕911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指导生产经营主体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强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与宣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索取和保存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每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二)农产品收购环节。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索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电子档、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至少保存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索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每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环节。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

(一)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使用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可用于户外广告、门头宣传、宣传册、食用农产品外包装、手提袋等,系列标识应严格按规范设计,出现在宣传品的醒目位置,通常置于最上方,和整体画面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得透叠其它色彩和图形。

(二)使用要求。为便于使用和宣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字体为黑体,最小使用直径为5MM。颜色标准色为C100、M20、Y90。标识在浅色底色上使用时,仅使用绿色;在相同明度绿色或其它相近颜色为底色时,需白色描边或使用反白色。

四、问题通报协查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使用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问题通报后,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部门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举报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及其他质量安全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917-460342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17-4609002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