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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1 10:46:3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规范》AQ 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2022年制定的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禁燃禁放区和风俗习惯等因素,2023年全县统筹规划布点38的基础上,为河北镇规划3户,总户数控制在41户。

序号

乡镇

许可项目

规划数量(户)

1

新集川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5

2

温水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16

3

曹家湾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4

4

天成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6

5

八渡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4

6

固关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3

7

河北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3

8

东风镇

0

9

东南镇

0

10

城关镇

0

合计

烟花、爆竹

41

注:城关镇、东南镇、东风镇为禁燃禁放区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点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12、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四、布点规划实施

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各镇要广泛宣传申请办证条件,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报名登记

(二)现场审查。县应急管理局派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提出办证申请。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作为申请办证条件

(四)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培训安全资格证书,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县级主管领导批示,2023年9月1日起,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行政许可事项重新划转到陇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实施。

)凡经县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镇政府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应急管理局备案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