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司法局共承担20项,其中:行政处罚7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奖励5项,其他5项。
附件3 | |||||||||||
陇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 |||||||||||
单位:(公章) 陇县司法局 填报时间:2023年7月20日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承办股室 | 权力来源 |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4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法律援助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2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2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5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法律援助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3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3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6 | 行政处罚 |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4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4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8 | 行政给付 | 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1、受理:接收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补贴申请; 2、审查:审查法律援助补贴申请,检查评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按“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档次评估案件质量; 3、决定:评估为“优秀”“合格”的案件,决定支付规定标准的法律援助补贴,评估“不合格”的案件,决定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4、给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9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1.受理责任:(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责任:(1)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0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1.受理责任:(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责任:(1)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1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制作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审查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和先进事迹登记表并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审查是否符合表彰奖励条件; 4、表彰: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2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制作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审查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和先进事迹登记表并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审查是否符合表彰奖励条件; 4、表彰: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3 | 行政奖励 |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制作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审查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和先进事迹登记表并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审查是否符合表彰奖励条件; 4、表彰: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4 | 行政奖励 |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和奖励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制作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审查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和先进事迹登记表并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审查是否符合表彰奖励条件; 4、表彰: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5 | 行政奖励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制作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审查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和先进事迹登记表并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审查是否符合表彰奖励条件; 4、表彰: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6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对报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是否齐全、合法,对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将审核后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7 | 其他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资料的审查和限期整改的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阶段:接收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资料; 2、审核阶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 3、转报阶段:将审查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8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的审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1、受理阶段:接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资料;2、审核阶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 3、转报阶段:将审查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19 | 其他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阶段:接收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申请资料; 2、审核阶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转报阶段:将审查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 ||
20 | 其他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提交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3号令,201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1、受理阶段:接收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资料; 2、审核阶段: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 3、转报阶段:将审查后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3号令,201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定本级行使 | 0917--4601774 | 陇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