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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 2022-09-08 16:07:49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是指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死亡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冒领死者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2.重复领取。即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跨统筹区域重复领取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3.服刑冒领。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仍继续冒领服刑人员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4.违规骗取。即以非法占有、使用、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二、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后果?

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不仅要退回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的城乡居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三、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1.发现疑似问题。省、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分运用公安、民政、卫健、司法等部门大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及年度生存认证、死亡月等方式,发现疑似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行为。

2.核查违规事实。县居保中心及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过数据核查、现场调查、上门入户核查等方式核实违规领取待遇人员、资金等事实,核算违规领取待遇金额。

3.处理违规问题。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下发《追缴告知书》,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对拒不配合退回的,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退回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资金:

1.工作人员协助退款:持《追缴告知书》前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村(居)委会,请求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协助退款至县居保中心指定基金账户,并备注清楚参保人员姓名和简要退费说明。

2.指定银行退款。持《追缴告知书》到指定银行,按违规领取的金额退款至县居保中心指定基金账户;同时,在银行进账单上备注清楚参保人员姓名和简要退费说明。

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及申领丧葬补助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丧葬补助金,所需材料如下:

1.死者的死亡证件(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户口本死亡注销页)。无相关证件材料的,可填写《告知承诺书》作出承诺。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证件无法说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可填写《告知承诺书》作出承诺。

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银行账户(有效社保卡)。

申领材料经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县居保中心复核后,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养老金被多领、冒领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主动配合经办机构退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如何避免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管员应及时上报死亡信息办理待遇停止发放手续,并提交资料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防止死亡多领、冒领城乡居保待遇。

2.待遇领取人员在押服刑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管员应及时上报服刑信息办理待遇暂停发放手续。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司法文书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待遇恢复发放,由县居保中心复核后正常发放待遇,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续发待遇,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3.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告知参加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防止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超过12个月未完成资格认证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待遇发放,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续发并补发待遇,防止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