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宝鸡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若干措施》(宝政办发〔2019〕28号)和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若干措施》(陇政办发〔2019〕26 号)要求,现将司法行政执法公示事项予以公布。
附件:司法行政执法公示事项
陇县司法局 2022年9月26日
司法行政执法公示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陇县司法局
地址:陇县东大街75号
联系电话:电话0917-4605198 0917-4601774
具体职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机构设置:办公室、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秘书股、法制股、行政复议股、社区矫正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责分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法制股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等。
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举报事项办理。
执法区域:宝鸡市陇县
二、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清单
(一)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法律援助法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2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援助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法律援助法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3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援助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受援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4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援助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援助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 《律师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36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46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受理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审批机构:分管领导
受理条件:发现存在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应
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办结时限:90日(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三、执法(行政处罚)流程
1、立(受)案-----发现违法行为,立(受)案
2、调查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事前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5、复核、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6、法制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7、审查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执行
四、救济方式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五、监督举报
受理机构:陇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陇县东大街75号
电话:0917-4601774
邮箱:lxsfj4601774@ 163.com
受理反馈方式:电子邮件或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