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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2022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8-09 10:51:23 浏览次数: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依据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重残: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重病:参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五)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六)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七)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八)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6)儿童或其父母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

(7)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或以上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作出查验结论。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进行调查核定,并同时开展监护监督指导工作。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现行保障标准:

 未享受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700元;享受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低保基础上补齐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