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东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陇县人民政府批准,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被拆迁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依法征收和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已全部拆除,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现对被拆迁人持有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予以公告注销:
陇县电池厂持有的“陇国用(陇城自地)字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陇城自字第16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从即日起注销登记。
陇县自然资源局(陇县不动产登记局)
二0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