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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陇县孤儿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7-08 15:52:54 浏览次数: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2〕56号)文件规定,孤儿的保障范围为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的申请、审批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办、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②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③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等);⑤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⑥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审核。街办、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通知当地街办或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街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的法定监护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孤儿的成年兄、姐;3.经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与孤儿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4.孤儿没有上述亲属和朋友的,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目前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并给予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的寄养家庭每月300元的劳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