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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7-15 10:10:47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发挥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定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条  审批权限

1、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民办小学、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负责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大学后继续教育机构、职业中专学校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

3、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并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负责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大学后继续教育机构、职业中专学校设立的审批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供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主管股室根据批办要求,由分管人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交股室负责人。

3、主管股室牵头成立民办学校筹设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考察验收。

1)民办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设立的审核报批考察,由主管股室会同相关股室和学校所在辖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进行;

2)民办幼儿园、文化培训机构的设立考察验收,由主管股室会同相关股室进行;

3)考察验收结束后,由考察验收小组撰写并提交考察验收报告。

4、考察验收报告交由分管局长审阅,提出意见后,送局长审示。

5、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6、由主管股室办理行文手续,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条  审批时限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1、审批机关对三年内完成筹设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对未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和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管理

1、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县教育局按业务类属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宏观指导与协调。

2、市批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市教育局管理为主,县教育局协助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

3、县属民办学校有关基建及专业设置等相关业务由各职能股室进行管理和办理。。

4、有关重大事项和学校名称变更,如法人变换、办学主体更移等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5、每年组织评估一次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对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资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7、违规筹设举办学校或办学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