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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6-06 10:09:4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唐山市丰南区安监局各执法科室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行政许可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程序启动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行政许可申请书

    3.记录内容:按照制式文书内容进行记录。

    (二)受理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3.记录内容:按照制式文书内容进行记录。

    (三)审核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专家意见;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设备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记录按照制式文书内容进行。音像记录执法人员核查现场,记录能反映许可申请人申请条件的相关信息。

    (四)决定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

    3.记录内容:按照制式文书内容进行记录。

    (五)送达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3.记录内容:按照制式文书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送达当事人;容易引起争议的,全过程进行录像。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程序启动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立案审批表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记录。

    (二)调查取证

    1.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等辅助手段同时进行记录,但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2.记录载体: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设备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以下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1)执法人员向企业告知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并使用规范用语的过程;(2)调查人员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并由出具证据的企业、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过程;(3)现场勘验的,记录调查人员依法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和勘验,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记录现场核对确认证据名称和数量,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5)当事人现场陈述申辩的,记录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审查与讨论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记录。

    (四)告知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记录。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处罚决定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记录。

    (六)文书送达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文书送达回执;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设备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以下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1)执法人员宣读执法文书,交付当事人或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并由其签收的过程;(2)当事人拒绝的,记录邀请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的过程;(3)委托送达的,记录受托安监部门送达过程;(4)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媒体进行上公告的情况。

    (七)执行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罚款收据、缴纳罚款催告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八)结案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结案审批表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九)案件移送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延期审批表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行政检查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检查启动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记录载体: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二)现场检查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现场检查记录;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以下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2)执法人员向企业告知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并使用规范用语的过程;(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4)执法人员宣读检查记录内容,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的过程。

    (三)现场处理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以下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1)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过程;(2)执法人员宣读文书内容,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的过程。

    (四)反馈意见

    1.记录方式: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音像记录设备

    3.记录内容: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

    (五)整改复查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整改复查意见书;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以下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1)对隐患或问题的整改情况;(2)执法人员宣读文书内容,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的过程。

第五章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程序启动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现场检查记录;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要求同行政检查中的现场检查环节。

    (二)审批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2 .记录载体:行政强制审批表

    3.记录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三)决定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以下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1)执法人员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或扣押,当场清点、核实、确认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的过程;(2)执法人员宣告查封扣押决定和清单,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过程。

     (四)处理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对当场清点、核实、确认查封扣押物品的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执法人员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1.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2.记录载体:加处罚款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音像资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3.记录内容:文字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进行。

相关文书的送达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的要求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记录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记录由监管一科负责。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的记录由相关执法科室队负责。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七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由监管一科负责。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监管一科应将相关文字、音像记录信息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局窗口工作范围安装监控录像系统,按市政府统一要求保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由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一同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

    (二)行政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字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三)需入案卷保存的音像记录资料,办公室应刻录成光盘,随卷归档。

    第十六条建立音像记录资料管理制度,对音像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记录人、存储时间等进行登记,明确专人负责音像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像资料随卷永久保存。

   第八章监督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十九条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科室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