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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5-05 11:08:3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金融服务保障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银行、县人行争取再贷款额度,为县域企业发放更长期限再贷款,运用再贷款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平均水平。

二、争取政策性专项信贷。抢抓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信贷资金机遇,对接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和市县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建立专项对接机制,实行绿色通道审批,给予最优融资利率。

三、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2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商业银行有针对性地提供信贷支持,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做好转贷续贷、降低贷款利率、提供征信保护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各金融机构可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事宜。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五、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不超过1%收取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创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贫困地区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符合中小微企业扶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信贷扶持,享受相关贴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来源波动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七、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各承办银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监测对象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含续贷、展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鼓励承办银行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对过渡期脱贫群众的生产资金需求,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切实满足有效需求。

八、奖励企业直接融资。对拟上市和“挂牌”企业,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除落实省市级奖励外,按照沪、深、京100万元、港交所50万元、北交所(新三板)30万元、四板5万至10万元县级配套奖补政策。对成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陇县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九、创新保险金融服务。推出复工复产综合保险、责任保险、“乡村振兴保”、“乡村民宿保”等保险新产品,扩大保障范围,扩展保险责任。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办理,简化理赔流程,预付保险赔偿金,采取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线上服务等方式开展承保理赔,特事特办、快处快赔。

十、优化金融服务。对投标陇县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须在县域银行开户。鼓励各部门依托行业资金配套金融支持政策,进行贴息或风险分担。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线上金融服务质量,引导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处理业务。对存贷比、贷款增额超平均水平的银行,或对金融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评先或县级荣誉倾斜。小额贷款公司灵活运用借新还旧、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稳定贷款。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经其他有关单位或机构推荐、上市意愿明确、上市方案具体、满足上市基本要求的企业,建立政务服务专项机制,走绿色服务通道,帮助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