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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5-10 10:07: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或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监管一科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各执法科室队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监管一科应将相关文字、音像记录信息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资料应专门备份存档,归于相应档案。

    第五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科室队应将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一同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行政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科室队应将相关文字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第六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刻录制作成光盘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归档保存。

    第七条除随卷归档的音像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八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