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及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査、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示栏等载体,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郴州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 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内予以澄清。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由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对第三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过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城、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具体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具体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四)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具体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前款第(二)项的权力清单信息,应当经由县应急管理局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公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由工作牵头的内设机构进行公开。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提高便民服务的质量,编制并通过办事大厅公示牌、服务窗口等有效方式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机构职能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结果)。具体包括检査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査事项、检査内容、检査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行政许可(结果)。具体包括被许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三)行政处罚(结果)。具体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向社会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通报。
(四)行政强制(结果)。具体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査封扣押清单等。
(五)行政确认(结果)。具体包括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目起20个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法信息公示平合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书载明的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以网络平合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合主要以政府(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合信息公示平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筒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现相关股室、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三条 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其中,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长期保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査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