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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2-10 09:21: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细化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申办工作程序、健全分类分层的救助标准体系、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8〕64号)、《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策透明,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低收入人口进行重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非低收入人口按标准救助,旨在保障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经核算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五条  急难型救助范围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范围

1.因自负医药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

2.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第七条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予以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的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核查,不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7.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就读成人在职教育、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

8.在近6个月内参与或从事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因参与或从事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

9.因各类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因刑事、治安案件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的;

10.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俱(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1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相对应的专项救助予以救助;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和交通事故范围,产生的抢救费、急救费、医药费、检查费等,按照《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救助。上级民政部门另有通知的,按规定要求进行救助;

12.因下列原因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以下简称医药费)不列入临时救助支出费用范围:

1)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非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的医药费;

2)因自身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医药费;

3)因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4)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票据上没有规范机制打印申请对象姓名和日期的;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失误)、医疗纠纷等应由其他方承担的医药费;

6)医学美容、医学整形的医药费(因意外事件导致毁容,需医学整形、美容的费用除外);

13.存在侮辱、威胁、殴打、贿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行为或扰乱办公秩序的;

1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为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平公正,规范统一,本着“保基本生活”和“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申请事由的困难程度等要素,制定如下分类分层的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

第十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火灾

1.因火灾未造成家庭房屋(住人的房间)或处所损毁,仅房内财产受到损失,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当地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2.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住人的房间)损毁且需修复,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的,救助标准为当地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3.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住人的房间)发生倒塌等情形且需重建,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的,救助标准为当地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4.因火灾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的,救助标准为当地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申请临时救助后,其住房困难的问题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要求,转介同级住建部门进行专项救助。

(二)因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遭受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情形急需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的。

1.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未丧失劳动能力,救助标准为当地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2.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且丧失劳动能力,救助标准为当地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3.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的,救助标准为当地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4.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的,救助标准为当地10—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10%、15%,但年度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符合以上救助标准达到两条以上的,按最高标准进行救助,不重复救助。

(五)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见义勇为基金奖励、抚恤、救助后,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可进行临时救助,救助标准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病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时,不再进行收入核算和经济状况核对。

1)自负医药费在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不予救助。3000元(含3000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自负金额的5%、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足1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按1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2)自负医药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自负金额的10%、15%给予临时救助。

3)自负医药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自负金额的15%、20%给予临时救助。

4)自负医药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自负金额的20%、25%给予临时救助。

2.其他申请对象自负医药费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不予救助。自负医药费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时,申请时应先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收入核算,即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予以救助,超过60%的不予救助 (收入核算方法参照宝民发〔2020〕48号、宝民发〔2020〕196号文件)

1)自负医药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按照7%给予临时救助。

2)自负医药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按10%给予临时救助。

3)自负医药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

3.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参照宝民发〔2020〕196号重大疾病目录,共36种,目录附后)而住院治疗的,须凭诊断证明和住院通知书(所患病种名称应一致)申请,每年度内实行一次性先行救助,统一救助2000元,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待其出院后,根据其自负医药费的情况,按支出型救助条件办理。

4.核对报告中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个人)名下如注册、登记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与各类出资或为股东的(因脱贫攻坚登记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名下登记有营运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工程车辆的;城市登记有两套(农村有宅基地有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登记的不动产性质为非住宅、商铺或对外出租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个人)信用等级为C级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而放弃参保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下浮5%执行。

(二)因学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均可申请。

1.就读中专、高职、普通高中学历层次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凭证等原件照片,均按照缴纳学费(不含住宿费、伙食费)的20%给予临时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的学费、课本费凭收费票据原件予以全额救助。

2.就读本科、大专学历层次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凭证等原件照片,均按照缴纳学费(不含住宿费、伙食费)的30%给予临时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当年若已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福彩公益金资助或其他社会资助的,不再重复救助。

第十二条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急难型、支出型事由的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困难情况特殊的,可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各救助职能部门综合施救,但人均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上述救助标准只适用于发放临时救助金,以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内一事一救。确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帮扶和自救的申请人,由镇(街)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后,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同意,可再次进行临时救助,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同一家庭(个人)临时救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的救助标准除外)。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

(一)同一事由,申请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但不得重复申请。

(二)以家庭为申请对象的,救助人数以该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为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认定参照宝民发〔2020〕48号文件)。

(三)线下申请时应出具《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线上申请时应提交《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清晰原件照片。

(四)急难型救助的申请

1.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急难发生地镇(街)或直接向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亦可由其他单位(组织)或他人向上述受理机构代为提出申请。

2.在线上或线下申请时,因发生火灾申请的需提供火灾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有人员受伤的均需提供伤情照片(不少于3张);有人员致残的均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照片;有人员死亡的均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照片。

(五)支出型救助的申请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填写《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积极配合经济状况调查。

2.因自负医药费申请时,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用是指凭出院结算票据扣除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中的医疗险(重疾险)理赔金额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产生的医保外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必须由所住(所在)医保定点治疗机构出具票据。

3.因自负医药费支出较大,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结算单和门诊特慢病结算单的原件(均含照片),各项报销、扣减费用应提交票据照片各一张。

4.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支出较大,申请时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凭证等原件照片。

5.支出型救助对象提供的困难事由相关佐证资料时效期向前延伸12个月(自受理申请当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的办理

(一)急难型救助的办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镇(街)或县(区)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必要时,可直接发放救助现金,但应完善签领凭证或保存相应票证,存档备查。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和审核审批手续,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急难型救助可不进行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

2.村(居)急难问题快速服务队、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求助线索后,应立即启动急难应急机制,主动核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受理、协助办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情况紧急时(危及人员生命或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形)应当先行救助。

3.发生急难型救助的个人若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县(区)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的办理

1.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街)受理后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请支出型救助时可不再核对其经济状况,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内容逐一调查核实。

2.镇(街)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重新调查核实。

3.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由镇(街)研究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救助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应在镇(街)和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e救助”或“宝鸡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使用手机在线申请,按照规定和要求拍摄并提交遭遇的困难事由和佐证资料,实现一键申报、一键核对、一键审核,增强救助的时效性。

(三)审批与资金发放

各县(区)民政部门、各镇(街)要充分利用每周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及时研究审批临时救助事宜。如有申请,镇(街)每月审批应不少于两次,县(区)民政局每月审批不少于一次。急难型救助资金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到人,支出型救助资金应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到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管的职责,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切实加强对镇(街)1万元以下临时救助金审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临时救助月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镇(街)临时救助工作抽查检查应不少于2次。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县(区)和镇(街)临时救助工作抽查检查1次。

第十七条  坚决杜绝工作作风飘浮、救助时效性差、办理程序不规范、资金发放混乱等现象;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各种形式的领导看望和走访慰问(包括年节慰问),补贴工作人员待遇等违规行为;严禁内外勾结串通,挪用、套取、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对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口、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困难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动态监测,定期调查排摸,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致贫返贫。

第十九条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镇(街)给予批评教育,应追回救助款物,在冒领的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该户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骗取救助的个人,要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宝鸡”联合征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镇(街)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便群众求助。同时,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将求助事项分办、转办给其他部门办理,跟踪办理结果,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通过线上申请的临时救助,县(区)、镇(街)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查提交资料时,应着重查看提交的佐证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清晰可辨,可不再归档纸质档案,但必须保留《临时救助审批表》纸质版。通过线下申请的临时救助,县(区)、镇(街)工作人员应做好纸质档案的归档管理,确保将《临时救助申请书》《核对授权书》《核对报告》《临时救助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事由的各类证明和票据、单据等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前出台的临时救助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宝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书(模板)

2.《重大疾病目录(36种)》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书(模板)

 

XXX镇(街)人民政府: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情况: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家中共同生活成员有      口人:

成员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就业情况     ,月收入情况     

成员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就业情况     ,月收入情况     

成员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就业情况     ,月收入情况     

申请事由:(需真实、详细、完整陈述申请事由,发生的事件,遭遇的困难等情况)。

特此申请临时救助。

 

签名(指模):

 月  日

附件2

 

重大疾病目录(36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儿童先心病(即: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急性心肌梗死;神经母细胞瘤;淋巴瘤;骨及软组织肉瘤;地中海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兹海默症;严重帕金森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严重的型糖尿病(或非型糖尿病,但有心、肾、眼、神经系统等器官并发症之一的);重度肌无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脑瘫;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脑梗死;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期类风湿(关节肿大,变形,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或活动);骨髓灰质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度);肝腹水;股骨头坏死等。

——摘自宝民发〔20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