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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公证处服务指南

来源:陇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21 13:25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证地点及电话:陇县城关镇75号(陇县人民政府四楼)。

电话:0917-4601339。

四、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可预约服务)。

五、申请条件: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六、办理流程: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审批、交费、出证。

七、办理材料: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公证员需要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的证明材料;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

十、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十一、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监管部门:陇县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917—460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