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规范》(AQ 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禁燃禁放区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原42户减少4户,在全县统筹规划布点38户。
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许可项目 | 规划数量(户) |
1 | 陇县新集川镇 | 新集川镇 | 烟花、爆竹 | 5 |
2 | 陇县温水镇 | 温水镇 | 烟花、爆竹 | 16 |
3 | 陇县曹家湾镇 | 曹家湾镇 | 烟花、爆竹 | 4 |
4 | 陇县天成镇 | 天成镇 | 烟花、爆竹 | 6 |
5 | 陇县八渡镇 | 八渡镇 | 烟花、爆竹 | 4 |
6 | 陇县固关镇 | 固关镇 | 烟花、爆竹 | 3 |
7 | 陇县河北镇 | 河北镇 | 烟花、爆竹 | 0 |
8 | 陇县东风镇 | 东风镇 | 0 | |
9 | 陇县东南镇 | 东南镇 | 0 | |
10 | 陇县城关镇 | 城关镇 | 0 | |
合计 | 烟花、爆竹 | 38 |
注:东风镇、东南镇、城关镇为禁燃禁放区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点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12、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四、布点规划实施
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各镇广泛宣传申请办证条件,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名登记。
(二)现场审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许可证。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为申请办证条件。
(四)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培训安全资格证书,在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凡经县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镇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经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推送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镇政府,按照监管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