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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03 08:3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实体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风险补偿基金合作的辖内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由合作银行机构依据中小微企业信用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风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首期安排2000万元,后期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市级财力状况再决定扩大规模;支持各县区参与出资。风险补偿基金开设专户管理,合作银行机构应承诺提供风险补偿基金规模30倍及以上的贷款授信额度。基金有效期5年,视基金运行情况可调整有效期时限。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合作银行机构等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从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银行机构、基金专户资金监管银行;

(四)审议批准补偿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中小微企业支持名单;

(六)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七)审议决定风险补偿基金收益或损失处置方案;

(八)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代偿事项;

(九)决定风险补偿基金参与出资、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确定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受理合作银行机构提交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备案材料;

(三)负责基金管理,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定期报告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情况;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风险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支持名单库;

(六)组织招标确定基金专户资金监管银行;

(七)协助合作银行机构开展追偿工作;

(八)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适度规模、定向扶持、风险共担、缓释补偿、限额控制”的原则,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建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作银行机构推荐,合作银行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在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后,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机构按照2∶8的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条 单家合作银行机构申请补偿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应暂停该项业务新增,进行自查整改,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作银行机构推荐风险补偿基金贷融资业务时,要充分做好风险预判,使风险控制在基金最大承受范围之内。

第四章 合作银行机构的遴选条件及流程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征集、协议参与方式,择优选择中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机构。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范围的合作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80个BP。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机构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机构的选择流程:

(一)公开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银行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合作申请;

(三)签订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支持的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二)在本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具备成长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1.中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瞪羚、专精特新(含小巨人)、上市后备等企业。

2.完善我市产业链、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

3.行业龙头、优质中小微企业等。

(四)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并取得相关环评认证。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家庭财产纠纷,品行端正、个人信誉及身体状况良好,无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民间融资行为。

第十七条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只能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合作银行机构应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发展前景等合理确定信用贷款规模,原则上单家企业在同一家银行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信用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在多个银行机构累计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0万元。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按照政府、银行双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方式运作。流程如下:

(一)借款企业填写《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出具《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业务推荐函》。

(二)合作银行机构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业务推荐函》后,独立启动银行内部正常信贷审核程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工作,并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宝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以备案。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机构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银行机构应建立协调机制,对有异议的项目及其他必要事项及时商讨协调。

第六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机构在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催收通知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资金监管银行发送拨付划转指令,由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资金监管银行按照拨付划转指令内容依法及时划转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取得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合作银行机构应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积极追偿贷款损失,追偿所得的资金在扣除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全部合理费用后,应当按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若合作银行机构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处置回收的资金在扣除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全部合理费用后,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机构可按规定核销,贷款核销后,合作银行机构追偿回来的资金在扣除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全部合理费用后,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机构应对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核销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基金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闲置或间歇资金可以采用银行存款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进行投资,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收益纳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领导小组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及合作银行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融资业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是否与合作银行机构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运营管理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